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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人的诉讼地位
引用本文:赵悦红,陈勇.连带责任人的诉讼地位[J].山东审判,2004,20(4):42-45.
作者姓名:赵悦红  陈勇
作者单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悦红),齐鲁律师事务所(陈勇)
摘    要:连带责任是指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多数债务人中 的任何一人,均需对债权人承担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 所产生的全部强制性法律后果的一种共同责任。连带 责任的基本特征是数人就同一给付对债权人分别负担 全部给付责任,债权人就其债权得到一次满足后不得 重复受偿。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实体上承担连带责 任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在程序上,连带责任人是普通 共同诉讼人还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没有作出明确 系统的规定。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此也颇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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