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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的法理思考
引用本文:邹红.“同命不同价”的法理思考[J].重庆行政,2006(3).
作者姓名:邹红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摘    要:案例2004年5月1日,万州至重庆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杜某(农民)和谢某(城镇居民)死亡。二人的家属起诉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事故的责任方对杜某和谢某的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赔偿杜某死亡赔偿金44300元,判决赔偿谢某死亡赔偿金16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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