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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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雪梅.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J].求索,2010(12):160-16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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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雪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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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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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课题(09YBB433);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湘教通[2006]1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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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犯罪中止自动性条件的判断,是以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为基础,以"行为人所属的类型人"的认识为参考,判断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的结果,从而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自动性的结论:"能达目的而不欲"时具有自动性;"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不具有自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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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中止 自动性 判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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