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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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志华.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4):2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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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志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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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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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不应局限于“公共财产”,如果挪用的公共财物有不能归还的危险,也应以犯罪论处。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取消挪用公款后进行非法活动作为构成要件的规定,选择并科学组合挪用数额及挪用时间两项因素,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基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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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挪用公款 危险性 个人 罪刑关系 |
文章编号: | 1008-8121(2003)06-0026-04 |
修稿时间: | 2003年3月24日 |
Some Problems about Misappropriation of State F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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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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