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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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应平,李玉.论行政道歉[J].人大研究,2012(6):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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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应平 李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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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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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重点课题(编号12ZS159]和上海社科院重点课题“社会协商机制的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得到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的资助.特此致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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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精神要求我国尽快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确立统一适用于全国的行政道歉的责任形式。在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认之前,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在相应的文件中或者政策中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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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法规 道歉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精神 责任形式 国务院 法律 于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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