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骗到手虚填大金额 为贷款去质押该当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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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名实.存单骗到手虚填大金额 为贷款去质押该当何罪[J].人民公安,20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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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名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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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辛某以帮助信用社吸收存款为名,两次从信用社代办员林某处骗取空白存单20份;采取先以小金额在信用社存款,再将骗取的空白存单填写成大金额的手段,共计伪造银行存单六张,伪造金额达7万元。然后,辛某以他人名义用伪造的存单先后到三个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贷款质押,共计贷款4万元,用于支付个人债务和挥霍。显然,辛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实践中却有不同的认识。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辛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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