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双方均有过错 能治安处罚一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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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红.互殴双方均有过错 能治安处罚一方吗[J].人民公安,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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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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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复议申请人:王学林,男,30岁,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佳山乡南村彭庄队。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公安局向山分局,法定代表人:章银发。马鞍山市公安局向山分局于2000年7月26日以王学林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和故意损害公私财物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第1项及第23条第1项,分别对其裁决治安拘留15日。王学林不服裁决,于2000年8月1日向马鞍山市公安局提请复议。2000年4月8日下午2时许,佳山乡南村彭庄队村民张家兰家因自家责任承包田地势低洼,请马建二公司车队的汽车装土垫田,当汽车倒完第二车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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