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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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圣平.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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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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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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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8JZD0008)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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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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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品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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