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为视角
引用本文:高圣平.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0(5).
作者姓名:高圣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8JZD0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 键 词:产品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