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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
引用本文:夏元军,李群.论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7,18(1):167-185.
作者姓名:夏元军  李群
作者单位:1.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116026
2. 大连外国语学院 应用英语学院,辽宁 大连,116002
摘    要:首先澄清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不同于转承责任。结合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对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范畴内两个有特别表现的问题详加分析:一为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范围和分类,并对(运输法公约(草案)》中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的构造加以评述和提出建议;二为中国(海商法》第51条第一款第(12)项“或者”一词所体现的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必须将该项中的“或者”修改为“和”或“以及”。

关 键 词: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  转承责任  归责原则
文章编号:1003-7659-(2007)01-0167-19
修稿时间:2007年12月18

The carrier's liability for its performing assistant
XIA Yuan-jun,LI Qun.The carrier''''s liability for its performing assistant[J].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w,2007,18(1):167-185.
Authors:XIA Yuan-jun  LI Qu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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