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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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永锋.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何处理[J].人事天地,2012(9):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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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永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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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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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黄某系某初级中学教师,该中学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0年2月1日,黄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1年2月1日,黄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地人社局认为黄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黄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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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事业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 职业病 事故伤害 财政拨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 认定 实施前 法不溯及既往 非营利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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