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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何处理
引用本文:陈永锋.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何处理[J].人事天地,2012(9):42-43.
作者姓名:陈永锋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
摘    要:案情简介:黄某系某初级中学教师,该中学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0年2月1日,黄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1年2月1日,黄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地人社局认为黄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黄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 键 词:事业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  职业病  事故伤害  财政拨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  认定  实施前  法不溯及既往  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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