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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到场及陈述义务
引用本文:吴英旗.论当事人到场及陈述义务[J].行政与法,2015(4):103-108.
作者姓名:吴英旗
作者单位:河北联合大学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承认当事人陈述具有独立的证据地位,但由于具体制度安排存在缺失,导致该类证据的应有功能在民事诉讼中并未得到有效发挥。设定当事人到场及陈述义务,规制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方法的程序运作,可充分挖掘和发挥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功能。

关 键 词:到场义务  陈述义务  证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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