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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与限制——兼评《适用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引用本文:梅傲.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与限制——兼评《适用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4(1).
作者姓名:梅傲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WTO案例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教育部2011年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机制研究——冲突法拘束力之硬化”(11YJC82016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重点项目“国际私法的人本趋向研究”(2012-XZYJS010)
摘    要: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即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与限制。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扩张主要表现在其适用领域的扩大、当事人选法范围的增加、突破实质性联系的束缚、选择法律时间的延长、赋予默示选择效力、例外条款不适用于意思自治等。但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主要体现在适用领域的限制、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基于保护弱方权益的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与限制作出了回应。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与限制是"人本"思想在国际私法中最为直接的体现,恰当地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生动地展示了国际私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关 键 词:意思自治  扩张  限制  私权自由  “人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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