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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及其实践功能
引用本文:单平基.论我国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及其实践功能[J].法律科学,2014(1).
作者姓名:单平基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2YJC820016)“水资源危机的私法应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FX006)“现代权利理论研究”;江苏省法学会课题(SFH2012D09)“自然资源危机的私法应对”
摘    要:水资源的日益重要性使其在法律上逐渐与土地资源分离,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且不悖于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在比较罗马法中的共用物、法国的公产、德国的公物及日本的公用物、公共用物等公共物品类型的基础上,应将我国的水资源界定为公共用物并为其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水资源公共用物的定性不仅有利于彰显水资源负载利益的全民性,将其与满足行政目的的公用物相区分,而且为理顺水资源由全民所有、宪法上国家所有至民法上国家所有等所有权类型的转化路径,直到为人人平等享有用水机会创设的水权制度提供了深层理论基础。

关 键 词:水资源  所有权客体  公产  公物  公共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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