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引用本文:胡康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作者姓名:胡康生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摘    要: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