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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应定盗窃罪
引用本文:傅淑珍.这起案件应定盗窃罪[J].人民检察,1999(12).
作者姓名:傅淑珍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刘平元与其兄同住某市区一私房,1998年12月23日,同村做牛皮生意的刘细民等人将160张牛皮(价值19950元)存放在刘平元家,言明要刘平元兄弟俩看管。刘细民等人走后,刘平元即生歹念,打传呼邀刘虎林、况三元来偷牛皮。刘平元对其兄说:“他们(指刘虎林、况三元)想把牛皮搞走。”遭其兄反对。刘虎林、况三元见状即离去。当晚,刘平元趁家人在楼上看电视之机,又打传呼将刘虎林、况三元找来,故意将门锁扭坏,然后悄悄将牛皮全部搬到围墙外,刘虎林、况三元将牛皮运走后,刘平元打电话通知刘细民等人牛皮被盗,刘细民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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