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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以德、中两国为审视对象
引用本文:魏迪.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以德、中两国为审视对象[J].当代法学,2007(4).
作者姓名:魏迪
作者单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东阳322100
摘    要:近代立宪主义以保证"国家不得为非"为目的,现代立宪主义在福利国家等思潮背景下使得现代国家职能大幅扩张,发展出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和客观秩序功能是德国基本权利普遍具有的两项功能,防御权功能为核心功能。现代国家职能基本化约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职能,国家保护义务相应地表现为立法者制定完善法律的义务;行政权切实执行法律的义务和司法机关提供完善的司法救济义务。国家保护义务存在一定的界限,我国现行宪法在基本权利的规定与现实保障方面存在诸多不足,需加以改善。

关 键 词:国家  防御权  保护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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