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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
引用本文:刘宪权,金华捷.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J].法学,2014(6):8-16.
作者姓名:刘宪权  金华捷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集资类案件中刑民交错现象及其归宿”(编号:12SFB2020)的阶段性成果;上海市一流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的建设项目成果
摘    要: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监管层面出现了真空地带。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因而我们应当通过金融监管的方式以行政监管和刑法规制相结合的手段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法律监管。应当以引导为主、以取缔为辅,对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的经营资质以及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业务操作环节进行监管。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不同情况,分别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 键 词:互联网  金融  行政监管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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