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信用卡”不应包括借记卡 |
| |
引用本文: | 吴飞飞.刑法中的“信用卡”不应包括借记卡[J].法律适用,2014(6):99-102. |
| |
作者姓名: | 吴飞飞 |
| |
作者单位: | 国家检察官学院; |
| |
摘 要: | 在银行卡业务领域,信用卡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信用卡与借记卡是区别对待的。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认为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但是信用卡和借记卡在申领和使用等方面完全不同,相应的管理秩序也应当有区别。从借记卡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来看,将其归入"金融凭证"似乎更为准确。应当将对信用卡的狭义理解运用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中,同时对信用卡信息应当进行严格地限制解释。
|
关 键 词: | 信用卡 借记卡 金融凭证 信用卡诈骗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