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现代改造及体系重构——从“权利行为”到“关系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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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作华.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现代改造及体系重构——从“权利行为”到“关系行为”[J].法商研究,2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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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作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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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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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源自近代德国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原本为"权利行为"。作为民法总则一般概念的法律行为,无法涵摄债权行为之外其他具体法律行为。直接以"法律关系"作为客体的表意行为就是"关系行为"。"关系行为"概念可以补正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逻辑缺陷,并可据此建立逻辑体系完整的现代法律行为类型之二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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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行为 “权利行为” 法律关系 “关系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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