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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实证分析——兼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适用与完善
引用本文:侯晓焱,刘秀仿.关于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实证分析——兼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适用与完善[J].人民检察,2005(22).
作者姓名:侯晓焱  刘秀仿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副主任 (侯晓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处长(刘秀仿)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时限、延长期限及理由。据之,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①上述规定使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较长的侦查时限,但在实践中给人的印象却是“被严重扩大化,几乎所有犯罪,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有的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在7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一例都没有。1]应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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