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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收”书记是怎样敛财的
引用本文:戴佳,郑义,樊离.“四不收”书记是怎样敛财的[J].法治与社会,2016(5):44-45.
作者姓名:戴佳  郑义  樊离
摘    要:“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认罪服法,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认罪,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教育和挽救!”2015年8月19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溧水区原区委书记姜明重婚、受贿案.在法庭上,姜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达了深深的忏悔.前不久,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姜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

关 键 词:书记  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  个人财产  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币  重婚罪  认罪服法  判处  开庭审理  犯罪行为  受贿罪  受贿案  南京市  江苏省  淮安市  溧水  教育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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