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决策不能滥用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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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定剑.公共决策不能滥用民主[J].人大建设,2009(7):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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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定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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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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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现代社会,公民的财产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当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限制甚至剥夺,但必须根据法律程序。而不是民主表决。就像村民大会不可以对村民张三、李四的财产进行投票处理一样。民主的方法不适用于处理公民个人的财产、生命、自由等基本权利。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理。民意的多少不是决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修一个大广场可能使多数人的休闲利益得到满足,但不能由此就证明要强拆5户或10户民居。使其无家可归是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法律标准和法律程序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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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主 公共决策 公共利益 公民个人 法律程序 村民大会 法律标准 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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