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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行为是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摘    要: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男,16岁,某商场五金组售货员(系临时工).商场各组均设有专职收款员,负责收交货款,每天下班后将货款箱锁好交财务科保管,次日拿回.由于收款员懒惰,加之刘某与收款员关系熟,所以,收款员常让刘某代送钱箱.1990年1月16日下午6时许刘某乘代收款员送钱箱到财会科之机,将钱箱抱到商场后一楼楼梯阴暗处,用事先配制的钥匙打开钱箱,盗走人民币17400元作案后,刘某将钱箱锁好送财务科,连夜乘火车逃往外地,后被上海铁路公安局抓获.刘某的行为究竟应定何罪,意见不一.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是商场的售货员,他是受收款员之委托,乘代为收款员送钱箱的工作之便,且在途中有暂短的保管经手钱箱的条件,盗窃钱箱中的巨额货款,属于监守自盗的贪污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笔者同意这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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