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权的本与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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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葛同山.会见权的本与末[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5):4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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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同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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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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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会见权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是宪法性权利。侵犯会见律师权所得的口供可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我国立法上规定会见权是律师的职权,理论上也是沿着律师会见权探讨问题。律师会见权作为职权效力较低,侵犯律师会见权难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能诉诸刑事诉讼程序外的救济。刑事诉讼法上确立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通过会见律师权保障律师会见权是正确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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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会见权 会见律师权 会见交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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