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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怀孕妇女的死刑适用
引用本文:
李希.试论怀孕妇女的死刑适用[J].政法论坛,1991(2).
作者姓名:
李希
摘 要:
自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法》第4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以来,司法实践中一直恪守这一原则。即使对罪大恶极的怀孕妇女也不仅不能判处死刑,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判;不仅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连审判前审查起诉关押阶段已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据称,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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