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与对抗(下)——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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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永盛.论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与对抗(下)——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J].新法规月刊,2014(6):2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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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永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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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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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为条件;同时还规定,特殊动产物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下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均有不同的见解。本刊特约戴永盛先生就此撰文,因该文篇幅过长,分两期刊登。该文上半部分内容详见《东方法学》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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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变动 动产抵押 动产物权 买卖合同 所有权人 善意取得 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登记 买受人 质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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