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司法制度改革——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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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文华.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司法制度改革——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J].新法规月刊,2014(6):96-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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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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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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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厘清并遵循司法的基本规律,才能切实保障改革取得实效,跟上快速发展的时代需要,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防线。其主要体现在:法官不可不审案、不可不行使审判权;法官应当专司审案,专门行使审判权;只有法官才能审案、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只服从宪法法律;应由资深法官监督、管理审判工作;司法本身就是社会的稳定器。同时也应当认识到,没有绝对的审判独立,因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官本位思想、人治传统的影响短期内难以消除的中国,审判权既要依法独立运行,又要受到有效监督、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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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规律 审判权 司法改革 司法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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