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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义务履行不能研究
引用本文:张淑芳.行政相对人义务履行不能研究[J].新法规月刊,2014(6):59-73.
作者姓名:张淑芳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1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NCET-11——0679);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无效行政行为的判定标准及司法审查研究”(项目编号:13BFX040)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行政强制法》将强制当事人履行的诸种义务以"过错义务"作了打包规定,即以行政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的预设为前提,笼统认定行政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且不履行义务的情形。然而,行政法治实践中相对方所承担的义务有时是非常复杂的,不主动履行义务也并非相对方都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将这样的义务不履行责任也通通转嫁到行政相对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行政强制法》中区分义务不能履行的诸种情形,采取不同的义务履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这既有利于行政法上义务的真正实现,也利于我国行政法治的完善。

关 键 词:行政相对人  义务履行  义务履行不能  强制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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