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安服务业的法律地位及未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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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倪敏乐,方垒.论保安服务业的法律地位及未来发展[J].公安研究,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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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敏乐 方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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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倪敏乐),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方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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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治安防范主体多元化是当前我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一大特点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主要依靠公安机关承担。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领导治保会工作一直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则被列入公安机关内部保卫工作序列。这一模式较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治安形势。改革开放后,治安形势的变化和企事业单位保卫制度的改革,给原有的防范格局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作为防范主体的公安机关面临警力不足、精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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