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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保管合同纠纷案:论骨灰的民法保护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焦卫,杨宁.一起特殊的保管合同纠纷案:论骨灰的民法保护若干问题[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51-53.
作者姓名:焦卫  杨宁
作者单位: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山东威海2642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 甲生前无儿女,只身一人。1995年1月14日,甲与其侄乙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自即日起乙对甲尽扶养义务,包括承担甲的全部生活费、医疗费和丧葬费;甲去世后,其位于某市济宁路的私房一间归乙所有。该遗赠扶养协议经某市第一公证处公证。1995年1月26日,甲去世,其后事由其外甥女婿丙主持操办,甲生前医疗费及死后的殡葬费等均由丙垫付、甲的骨灰被寄存在某市殡仪馆,殡仪馆出具的寄存证载明“寄存人”是“乙”,寄存期三年,即自1995年1月26日至1998年1月26日。乙于1998年1月…

关 键 词:保管合同纠纷案  骨灰  殡仪馆  案例分析  经济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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