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特殊的保管合同纠纷案:论骨灰的民法保护若干问题 |
| |
引用本文: | 焦卫,杨宁.一起特殊的保管合同纠纷案:论骨灰的民法保护若干问题[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51-53. |
| |
作者姓名: | 焦卫 杨宁 |
| |
作者单位: |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山东威海264200 |
| |
摘 要: | 一、基本案情 甲生前无儿女,只身一人。1995年1月14日,甲与其侄乙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自即日起乙对甲尽扶养义务,包括承担甲的全部生活费、医疗费和丧葬费;甲去世后,其位于某市济宁路的私房一间归乙所有。该遗赠扶养协议经某市第一公证处公证。1995年1月26日,甲去世,其后事由其外甥女婿丙主持操办,甲生前医疗费及死后的殡葬费等均由丙垫付、甲的骨灰被寄存在某市殡仪馆,殡仪馆出具的寄存证载明“寄存人”是“乙”,寄存期三年,即自1995年1月26日至1998年1月26日。乙于1998年1月…
|
关 键 词: | 保管合同纠纷案 骨灰 殡仪馆 案例分析 经济损失赔偿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