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的创设模式和收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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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敏,王宗光.少年法院的创设模式和收案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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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敏 王宗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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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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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少年案件的审理,国外有司法制与行政制两种。北欧诸国社会福利事业相当发达,所以它们采用的是行政制,即将少年案件的审理委托社会福利机构来办理,除少数特殊少年刑事案件,可能由检察院移送法院审理外,几乎都脱离司法机关来审理。然而,在国际社会里,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司法制,即由司法机关来审理少年案件,但审理的组织形式不尽一致,一般有以下四种:1.专设少年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2.由家庭法院审理少年案件;3.在法院内部指定特别刑事庭审理少年刑事案件;4.在普通法院内另设少年法庭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就我国而言,上海地区目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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