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把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列为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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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良国.应把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列为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三人[J].法学杂志,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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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良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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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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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应把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列为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三人王良国驾驶员张某(系车主)正在驾车行驶,黄某骑自行车同向行驶,因喝醉了酒,突然向右侧倒向道路中心,张某刹车不及,便紧急将方向盘向左打。汽车将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夏利出租车撞坏,并撞伤行人刘某。张某与刘某就赔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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