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随时提出、同时提出抑或适时提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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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登科.民事证据随时提出、同时提出抑或适时提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65条[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3):116-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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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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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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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法定顺序主义下,主张已经固定,有完善系统的审前程序,实行证据同时提出主义和逾期失权制度则有其合理基础。在自由顺序主义中,无审前程序固定主张和争点,则只能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无法集中审理和诉讼拖延的弊端决定着其让位于增设审前程序后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不像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不能随意证据失权,只能实行相对温和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但也需相应完善审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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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 自由顺序主义 法定顺序主义 审前程序 失权 分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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