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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公民的合意——论行政诉讼和解
引用本文:李俊.国家与公民的合意——论行政诉讼和解[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3):10-13.
作者姓名:李俊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行政法的传统学说因强调行政行为的公权性和不可处分性,强调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性,因而在行政诉讼中排斥国家与公民的合意,中国行政诉讼实定法明文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在域外,尤其是法治发达国家,行政诉讼和解则是通行的制度,行政诉讼中是存在合意的。文章辨析了“和解”与“调解”,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中和解的实际状况,着力论证了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引入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必要的限制。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合意  调解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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