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额诉讼立法应当缓行——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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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浩.论小额诉讼立法应当缓行——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35条[J].清华法学,2012,6(2):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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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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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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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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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小额诉讼制度是为审理和裁判小额案件设立的制度.在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中,我国立法机关拟增设这一制度.尽管从长远看,设立这一制度可能是合理的,但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一制度的规定看,目前设置这一制度的条件仍不成熟.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仍不充分,《草案》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强制适用和一审终审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限制过大,严重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并可能进一步加剧诉讼实务中的强制调解,降低裁判的品质.因而,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不宜急于规定小额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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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修订 小额诉讼 暂缓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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