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制度的断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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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仲修.关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制度的断想[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4(1):9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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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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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泰安市委党校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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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判例是法院作出的并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判例经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即成为判例法。判例法原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特有形式,近代以后也逐渐被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判例法的适用已是一股世界潮流。时至今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制度条件已经成熟,已到了需要在立法上对判例法制度进行规范、统一并给予明确说法的时候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制度是涉及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必须慎之又慎,但谨慎并不能成为阻碍建立判例法制度的理由。将来的判例法制度应体现下列特色:一是将判例法制度直接定位于“判例法”,即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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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1672-6359(2004)01-009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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