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规制下的新型人格权保护?——从“大妈讹老外”乌龙案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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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保振.法律思维规制下的新型人格权保护?——从“大妈讹老外”乌龙案说起[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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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保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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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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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华东政法大学优博论文奖“法律解释规则及其运用研究”(201501002)的重点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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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治建设当下,各种新型人格利益层出不穷.在这些利益的保护上,严重的法律话语权缺位导致人们在侵权案件面前还不知道或不习惯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新型人格权利的保护亟需诉诸兼具规范性和经验性的法律思维活动,以区别于道德评判之极端、习俗论断之含混.这表现在:立法层面,恢复新型人格权的独立性及去神圣化,构建法律思维两种路向映射下的人格权双重立法模式,并诉诸特定的请求权体系以保证实现;司法层面,明确新型人格权保护的司法立场,通过法律思维过程拨开典型案件裁判所产生的道德修辞迷雾,同时用思维程序的规范性来约束新型人格权利之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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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格权 新型人格权保护 法律思维 法律话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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