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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实体研究——兼论治安秩序的形成
引用本文:陈涌清,王睒睒.治安实体研究——兼论治安秩序的形成[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3):76-84.
作者姓名:陈涌清  王睒睒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摘    要:治安实体是对治安管理客体概念的批判和继承,是指具有或可能具有治安危害的客观实在,具有客观性、治安危害性、广泛性、行为性、动态性和可防控性的特点,分为直接危害治安的法定治安实体、间接危害治安的法定治安实体和非法定实体三类。治安实体在治安秩序结构中居于决定地位。从治安实体角度,治安秩序分为治安原生秩序、治安基础秩序和治安管理秩序,揭示了从社会秩序到治安秩序的演进。

关 键 词:治安客体  治安实体  治安秩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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