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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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孜予,赵小浪,李景义.国家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定[J].法制与社会,20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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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孜予 赵小浪 李景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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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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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审判理论重大课题——完善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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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一系列国家刑事赔偿案件的出现,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前提不清、支付标准缺失的缺陷体现的更为明显,难以回应赔偿申请人对公平正义的现实渴望.本文指出,欲要充分发挥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国家刑事赔偿中的作用,就需要在遵循综合裁量、合理限度、个案裁量和协商确定原则的基础上,以国家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类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前提和支付标准,并完善国家赔偿费用的责任追偿机制,切实维护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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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追偿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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