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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表见代理
引用本文:陈红洁.试论表见代理[J].法制与社会,2009(8).
作者姓名:陈红洁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    要:所谓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一种无权代理,但它具备了代理的形式要件,即行为人是以代理人的意思,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活动,代理活动产生的是一个真正的民事行为,只是该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归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关 键 词:表见代理类型  表见代理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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