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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房产交易公证(二)中法房产交易及公证作用比较分析
引用本文:张晓丽,严震.法国的房产交易公证(二)中法房产交易及公证作用比较分析[J].中国公证,2007(2):32-33.
作者姓名:张晓丽  严震
作者单位:1. 江苏省南京市第三公证处
2. 江苏省南京市正鹏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一、中法房产交易模型比较分析 中国目前的房产交易模式与法国不同,比较粗糙和原始。 与法国房产交易流程相比,中国房产交易流程具有下列特点:第一,房产交易过程以当事人自我主导为主线,由当事人自己完成对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审查,自己完成对交易标的权属状况的审查,自己完成对物业本身各方面情况的查验。第二,房产交易流程中并没有一个专业的机构提供全程专业服务,即便有专业机构介入,也是当事人在某个流程节点,在需要的时候偶然介入。房产交易过程本质上是合同的达成和履行过程,是房产物业的权属转移过程,无论在法国还是在中国,这一点是相同的。而合同的达成与履行、物业的查验和权届交割涉及到法律、税收、建筑、环保及银行等诸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这一点上无论在法国还是在中国也是相同的。一个普通的百姓一生中不可能多次买卖房产,因而不具备丰富的交易经验,但房产交易所涉及的财产金额对普通百姓或家庭来说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如果没有专业的房产交易中介机构介入,粗糙的流程必然导致粗糙的结果。

关 键 词:房产交易  法国  公证  主体资格审查  交易流程  专业机构  权属转移  普通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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