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客体看刘亨年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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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有荣
,张国权.从主、客体看刘亨年案[J].法学,19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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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有荣 张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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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一规定严格要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怍人员,客体只能是公共财物的所有关系,如果不同时具有这两个前提就不构成本罪。我们认为,刘亨年案认定为贪污罪,既不符合认定构成犯罪的主体条件,也不符合客体条件。下面结合案情对这两点分别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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