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2002年6月12日,北京市商贸公司交给北京盛业广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张收款人一项为空白的转账支票以抵偿钢材货款,该支票号为хц17349037,金额132万元,出票人为北京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2年6月10日,付款银行为工商银行x x x支行。北京盛业广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支票收款人空白处自行补记,然后持该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因超过期限,银行拒绝付款,支票被退回。北京盛业广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北京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说明,要求对方按照支票金额付款,被拒绝,故请求法院依据《票据法》第九十二条有关“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的规定,判令北京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北京盛业广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人民币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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