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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诉讼观下虚伪自认的效力
引用本文:牟逍媛,刘江.两种诉讼观下虚伪自认的效力[J].法学,2007(4).
作者姓名:牟逍媛  刘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虚伪自认的效力因采取自由主义诉讼观还是社会的诉讼观有所不同。应修正古典辩论主义为协同主义,因为它在虚伪自认面前暴露出了僵化和空洞。根据协同主义和真实义务的要求,虚伪自认是对公法义务的违反,不应认为当事人有虚伪自认的权利和自由。

关 键 词:虚伪自认  诉讼观  辩论主义  协同主义  真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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