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诉讼观下虚伪自认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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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牟逍媛,刘江.两种诉讼观下虚伪自认的效力[J].法学,2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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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牟逍媛 刘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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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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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虚伪自认的效力因采取自由主义诉讼观还是社会的诉讼观有所不同。应修正古典辩论主义为协同主义,因为它在虚伪自认面前暴露出了僵化和空洞。根据协同主义和真实义务的要求,虚伪自认是对公法义务的违反,不应认为当事人有虚伪自认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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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虚伪自认 诉讼观 辩论主义 协同主义 真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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