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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20条中“行凶”一词的质疑
引用本文:王运力,罗佩杰,刘昌松,李鸿博.对刑法第20条中“行凶”一词的质疑[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999(1).
作者姓名:王运力  罗佩杰  刘昌松  李鸿博
作者单位:北京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北京100061
摘    要:修改后的刑法确立了公民“特殊条件下的无限防卫权”,这是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的。但是,刑法将法律意义十分含混的“行凶”也规定为无限防卫权的实施范围,将给其适用带来相当的困难;又由于法律具有指引和评价的效能,对“行凶”实施无限防卫权规定的严重负面导向作用,决不可低估。由此可见,“行凶”规定是刑事立法中的重大疏漏,必须尽快通过立法解释加以弥补,或废除其适用和效力,或限定其内涵和外延。

关 键 词:行凶  刑法意义  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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