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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主体
引用本文:张孚雄.医药代表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主体[J].中国检察官,2007(5):52-54.
作者姓名:张孚雄
作者单位: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检察院,3257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 1999年底,甲通过招聘成为某医药公司的销售代表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1)甲向医药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7000元;双方合同试用期和聘用期为15个月,试用期满,医药公司为甲办理调入手续。(2)医药公司每月给甲生活费500元;甲必须完成一定的销售任务,在完成约定销售业绩的基础上.公司根据与甲订立的利润分成合同进行提成。

关 键 词:挪用资金罪  医药代表  医药公司  聘用合同  风险抵押金  销售代表  销售任务  分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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