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主体 |
| |
引用本文: | 张孚雄.医药代表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主体[J].中国检察官,2007(5):52-54. |
| |
作者姓名: | 张孚雄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检察院,325700 |
| |
摘 要: | 一、基本案情
1999年底,甲通过招聘成为某医药公司的销售代表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1)甲向医药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7000元;双方合同试用期和聘用期为15个月,试用期满,医药公司为甲办理调入手续。(2)医药公司每月给甲生活费500元;甲必须完成一定的销售任务,在完成约定销售业绩的基础上.公司根据与甲订立的利润分成合同进行提成。
|
关 键 词: | 挪用资金罪 医药代表 医药公司 聘用合同 风险抵押金 销售代表 销售任务 分成合同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