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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回避决定程序的诉讼性
引用本文:王诗贤,田志伟.论民事诉讼回避决定程序的诉讼性[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51-55.
作者姓名:王诗贤  田志伟
作者单位:[1]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杭州310025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浙江杭州310005
摘    要:回避决定程序是诉讼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民诉法有关回避决定程序的规定存在着诉讼性和行政性的矛盾与冲突,并由此导致实践中的诸多困惑.本文认为,应当回归回避决定程序的诉讼性,重新构建回避决定程序的框架,以体现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关 键 词:回避  决定程序  诉讼性
文章编号:1009-1505(2004)04-0051-05
修稿时间:200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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