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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7条的外部关系研究
引用本文:贺洪波.我国《刑法》第37条的外部关系研究[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71-75.
作者姓名:贺洪波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司法改革研究所
基金项目:2014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量刑规范化视域下的免刑情节适用研究”(项目号:2014BS054)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刑法》第37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需要对该条文在刑法条文系统中的外部关系进行体系性解读。《刑法》第37条与刑法中的其他免刑条文在功能上具有双重的补充关系。《刑法》第13条和《刑法》第37条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两大关节点条文,应罚性和需罚性是分别理解这两个条文的关键,《刑法》第37条是对《刑法》第13条的理性接续。《刑法》第37条与《刑法》第63条对刑法分则中的个罪法定刑具有合力超越的量刑功能。

关 键 词:《刑法》第37条  免刑条文  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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