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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作品的立法模式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修订
引用本文:卢海君.论合作作品的立法模式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修订[J].电子知识产权,2012(9):60-67.
作者姓名:卢海君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资助
摘    要:合作作品的立法模式有三种,分别是狭义说、广义说和折中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采取的是广义说,并没有清楚阐述合作作品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厘清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其并没能够圆满实现合作作品制度解决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的立法宗旨.鉴于此,在未来《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我们应当细化作品的类型,既规定合作作品,又规定结合作品;应当明确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同理,我们也应当把属性不同的集体作品从普通的汇编作品中分离出来,单独做出规定.

关 键 词:合作作品  立法模式  结合作品  单独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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