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附设ADR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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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东风.我国法院附设ADR初探[J].研究生法学,2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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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东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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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大学法学院 诉讼法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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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目前,世界上通常把审判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统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这种方式既可以包括诸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和劳动仲裁等现代 ADR形式,也可以涵盖东方国家历史悠久的调解以及欧洲的商事仲裁等传统形式。在各国,随着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运用,其地位也日益提高,并已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了与民事诉讼制度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改革民事诉讼制度与开发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已成为现代司法改革中相辅相承的两个方面。法院附设 ADR 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法院附设 ADR 就是以法院为主持机构,或者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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